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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6:36
來源:本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寧波市海曙區慈善總會(Ningboshi Haishuq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NBHSCF)。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愿參加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是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和物資,扶貧濟困、安老助幼,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文明、和諧。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寧波市海曙區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本會接受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靈橋路22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籌募善款。多形式、多渠道向社會各界募集慈善資金和物資,接受區內外和海內外自然人、法人及其組織的捐贈,接受委托人慈善信托。
(二)濟危助困。開展助學、助醫、助殘、助困、助老、助孤(寡)等各種扶貧救助活動,實施慈善公益項目,興辦或資助各類慈善實體,促進社會福利事業。
(三)緊急救助。接收、分配、調撥區內外和海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財產,參與、協助和受政府委托開展賑災救濟工作。
(四)組織分支機構工作和義工服務。為分支機構提供業務指導。引導、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義工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并為義工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公益援助。合作、開發和利用各種慈善公益資源,參與文化、體育、科學、教育、衛生、環保等其他慈善公益事業。
(六)開展慈善宣傳。傳播慈善文化,編輯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慈善事業的理論和經驗。開展與其他慈善公益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為在我區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區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承辦區政府委托的有關慈善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工作作出一定成績;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會,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和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積極參與慈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和變更監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列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確因需要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及監事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文件。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駐會時,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會務工作和其他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業務范圍內核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保險和福利,根據國家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及財政稅務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或我區關于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第四十六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五十七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1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